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邁向法官之路5)五權分治、平等相維 -- 權力分立原則的理論與實用

五權分治、平等相維 -- 權力分立原則的理論與實用

湯德宗,大法官講堂: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2017531日)

五權分治、平等相維是大法官釋字第3監察院有無提法律案的權利所講的,大法官說我國憲法是「五權憲法」,行憲之初,對大法官的難題是,這個憲法如何操作,最後總的圖像就是五權分治、平等相維。


壹、權力分立原則(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理論
一、權力分立之意義
1. 權力分立與立憲主義(實質意義的憲法)
˙法國人權宣言 (1789) §16:被認知現代立憲國家不可或缺要素,人權宣言第16條,如果一個國家不保障人權,沒有權力分立,這個國家就不是民主憲政國家。簡單說,我們不是要看形式上的憲法,而是要看實質上的憲法,一定是制衡且權力有限的政府。
˙厲行權力分立,始能獲致「制衡而有限的政府
2. 權力分立為憲法之基石
˙經由「分權」的結構性安排(structural arrangement),產生「程序性的制衡(procedural checks and balances)
˙無涉實質價值(substantive values)之追求(選擇)

二、權力分立的之目的
1. 追求效率(efficiency)   :生產線的概念,眾人專業分工,比一個人做全部更快。但湯德宗認為,這個說法是幌子,更重要的是避免專權暴政。
2. 避免專權暴政(prevention of tyranny):專權,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黨,絕對權力、絕對腐化。中國大陸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機關接受黨的領導,以前不講保持在模糊地帶,好一點,但現在講死了。
3. 兩者間具有消長關係(trade-off between efficiency and prevention of tyranny”)制衡的過於精細,可以預防暴政,但是就難以有效率
3.1 內閣制(大體講效率高,但防止暴政程度低) v. 總統制(效率低,徹底分權,防止暴政程度高)
3.2 三權分立 v. 五權分立:很少從效率的角度去看。

三、權力分立原則之內涵
1. 四個面向(four dimensions)
1.1 垂直分權
˙<中央>/聯邦<地方>/各邦 間的權力分配
1.2 水平分權
各級政府內的權力分配(各權力部門間之權限劃分)
˙中央/聯邦 內的權力分配
「三權」 v. 「五權」 v. 「七權」分立
˙地方/各邦 內的權力分配
「三權」 v. 「二權」分立:地方是兩權,行政、立法,沒有司法權,司法權是中央一條鞭,也沒有監察與考試。

1.3 違憲審查制度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constitutional review)
˙維護「權力分立原則」及「預設之憲法結構」:權力與權力之間會發生傾軋,應有的權力吃到侵犯了另外的權力,違憲審查維護憲政秩序。權力分立是要讓狗咬狗一嘴毛,但不能讓狗被咬死了。
˙保障基本人權(人民之憲法權利)
Q 爭點:但誰來監督「憲法守護者」(constitutional guardian) ?
˙違憲審查理論 (theories of judicial review)
違憲審查本身具備<反多數決>本質:問題是,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為什麼可以宣告多數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通過、總統也沒有否決的法案?
Q 反多數決的本質乃違憲審查之「原罪」(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of judicial review)
˙釋憲實踐(機關組織、成員保障、審查權限)分殊

1.4 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以濟代議民主之窮
˙代議民主以杜直接民主之弊
但如果代議民主,沆瀣一氣不互相制衡了,怎麼辦?直接民主是要濟代議民主之窮,相反的,代議民主以杜直接民主之弊。
直接民主之弊在於,如公投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能解決比較簡單的事情,無法解決複雜的事情,事情不是只有對跟錯。因此,現在全世界的國家,都以代議民主為原則。

2. 兩項要義
2.1 分權
˙分權程度
「分而不絕」v. 「截然劃分」?
例如,美國,國會同意權,是立法權嗎?顯然不是,這是行政權,美國立法先賢的制度設計,讓分權不是一刀切,而是不絕如縷,讓關係不斷的糾纏著。
再者,美國的總統應無立法權,但參眾兩院通過的法律送給總統,總統可以在十天內決定簽署或是退回覆議(reconsideration)。
˙分權方式
依人員(by personnel), 依功能(by functions), 或依階級 (by class)
˙分權與法治
俾國家權力無一免於法之制約
2.2 制衡
˙「制衡」乃一開放性(變動不羈)概念,非固定(一成不變)的概念
動態平衡理論                                     
ê湯德宗,〈立法裁量之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 違憲審查正當性理論初探〉,輯於氏著,《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權力分立新論˙卷二》,頁 34 以下(2014年,增訂四版)。
˙「相互制衡」寓含「相互尊重」
˙人性觀(權力與人性)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Great men are almost always bad men.” (Lord Acton, 1887/04/05)
˙經濟分析(交易成本的考察)

3. 權力分立 孫中山「權能區分」
˙國民大會之「權」五院之「能」
˙「國民大會」之「權」≠ 「國民」之「權」
Q 如何確保(國大)代表「但盡其能,不竊其權」?
Ω 本欲以「直接民主」制衡「代議民主」,詎料質變為「權力分立」之一環!
˙External v. internal checks & balances?

貳、「五權分治、平等相維」圖像【圖一】
行政:首長制。
立法:多頭,貴在多元。
考試:多頭。
監察:御史大夫在現代的轉型,以前有對付皇帝的,唐太宗最怕魏徵,還有幫皇帝監督百官的,而且會讓這種人獨立彈奏。那麼,是要一群人呢?還是首長制呢?

上圖中有實線、有虛線
Ø  行政院如何制行考試院?
l  總統提名權,考試委員從總統提名,主持年金改革的,在考試院是副院長不是院長(註:院長為國民黨籍,副院長為民進黨籍)。
l  <概算>,考試院要向行政院提出概算,先經過行政院的概算,行政院總控,財政部管帳,再送立法院。概算只有司法院獨立。
l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有一定任期,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l  公務人員各種制度,考試院,但是年金改革委員會陳建仁當召集人,總統要你幹甚麼就幹甚麼,沒有固定憲法職權,裡面重要成員:執行秘書是政務委員林萬億,總統指定,但如果回到憲法體制裏面,就複雜了,有關公務員的退撫制度,考試院在管,所以這是為甚麼要考試院再來提案,但考試院提案有沒有用?現在有個更高的委員會,還能有沒有用?這個委員會從哪裡來的?根據憲法哪一條?沒有,但這是我蔡英文總統對人民的承諾,這有討論的空間。

Ø  考試院有無辦法制衡行政院?
畫虛線,因為湯德宗覺得沒有大法官說可以怎麼做,而且也想不出來。
考試是考公務員,政務官沒有考試,跟以前不同,以前沒有考到進士怎麼當政務官。直接制衡無法,間接制衡有可能?
孫中山設置考試院,是為防止機關首長濫用私人。

Ø  考試院有無辦法制衡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用考試。
反之,立法院可以審預算,監察院可以彈劾,司法院掌理違憲審查,考試院都是相對最弱的,所以每次如果要討論要不要廢他,一定都會在名單裡面。

Ø  行政與立法,都是實線,放在最上面,主軸,細節以後講。
行政,幾乎每個都有辦法對付,對立法否決法案退回覆議,如果頭頭以總統來看,對司法院、監察院有提名權。
預算除了司法院有獨立概算,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不能增刪,其他三個院都要經過行政院概算,才能送到立法院看如何通過預算。

Ø  監察
對付行政:彈劾行政院長?理論上可以,主要被監查的對象就是行政。但能否對付總統?目前規定,彈劾總統的權力依增修條文在立法院裡面。
可以監督司法、考試,彈劾權,但能否對付立法院?釋字14號,各級民意代表不受監察院糾彈。但為什麼不可以?不讓監察院彈劾?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違法犯罪要不要管?監察院難以制衡立法院,民意代表代表人民,政治上負責的對象是人民。
問題:監察院彈劾是要付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
問題:監察院能否彈劾司法官?

憲法增修條文第2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4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解釋字號
釋字第14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42 03 21
解釋爭點
對立委、監委、國大代表、省縣議員,得行使監察權?
解釋文
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
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思考:五權分治能否平等相維?從各國經驗來看有兩件事情有趣,是應該具備的:
第一,每一個院都應具備必要的憲法手段以便來抵抗他院的侵權。憲法的設置要做到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制衡達到一個平衡,不能都沒有制衡的武器,以防被視之為無物。
第二,更有趣的是,台灣政壇,坐這山望那山,我是這院的院長,但我想到那個院,有武器我也不用。理論上講,每個權力部門掌門人,都有強烈的個人動機,願意抵抗來自其他部門的侵犯,那如果說,你來侵犯我,我非常願意跟你配合,那這個憲法就無法分立了,就無法制衡了。
再來,請問五院的院長可不可以換來換去?都已經是國家最高權力部門負責人,應該要是他政治生涯的最後一個位子,除非出來選總統,如果可以不同院之間交換利益,如何制衡達到權力平衡呢?另外,司法、監察、考試院,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這些人要超出黨派行使職權,能否從政治部門,如行政院調一個人過來當司法院的院長?這是否會影響司法的獨立使得司法更會配合別人?應盡量不要由政治部門來轉任,尤不適合立法委員來轉任,但我們目前沒有明文規定,任何一個人都可以。
第三,有沒有規定說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監察、考試做完之後不能轉到政治部門?沒有禁止的規定,但如果可以互相轉調,大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產生懷疑?因為做得好而被酬庸,所以應該要是最後一個職位,除非出來競選。

「權力分立」包含權力「相互尊重」,釋字 632 <憲法機關忠誠義務>(總統不得拒不行使監委人事提名權,立法院亦不得拒不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
à鴨說,參照「修法 不容傷及憲政體制」記者會考試院院長致詞(108.5.2)(略以):倘若立法院可以透過組織法等修法方式,變更五院主要運作成員的憲定職權,藉以弱化其功能,癱瘓其運作,造成實質修憲的效果,恐將引發憲政危機。未來只要掌握立法院多數席位者,幾乎就可全盤掌控國家機器。這不僅關係到考試院,甚至司法院、監察院所要求的公平性、中立性及獨立性等機關設置目的,都可能因此受到傷害。本人在此懇請總統體察及重視任何以修憲以外方式,變動五權憲政體制的政府運作及可能衍生的權力失衡現象。更希望立法院應本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的原則,審慎行使憲定的職掌。

解釋字號
釋字第632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 08 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解釋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憲法忠誠義務之一就是讓憲政體制正常運轉),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一、垂直分權
受憲法相對保障的中央、地方均權制
1.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爭議(釋字 235
2. 利益衝突之禁止(釋字 74
3. 廢(凍)省尚非修憲界限(釋字 467

二、水平分權
錯綜複雜的五權「分治」,不同比重的「平等」相維
1. 五權分治
1.1 人員區分:五院人員嚴禁相互兼任
˙監委不得兼任國大(釋字 15

解釋字號
釋字第15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42 04 24
解釋爭點
監委得兼國大代表?
解釋文
國民大會代表代表國民行使政權,自係公職(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查憲法第一百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劃分,由監察院與國民大會分別行使(彈劾總統,監察院,罷免總統,國民大會)若監察委員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由同一人行使彈劾權與罷免權,是與憲法劃分其職權之原意相違,其不應兼任更屬明顯。再查憲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為國民大會代表,嗣有代表多人,認為於理無當,提出修正案若干起,制憲大會依綜合審查委員會之意見,將該條第一、第二兩款刪去,亦可為不得兼任之佐證。

˙立委不得兼任國大(釋字 30

解釋字號
釋字第30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43 01 15
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視職務之本質是否相容,有無利益衝突)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à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五院(實際上是七院)的人不可以互相兼任。

˙國大非不得兼任官吏(釋字 75

Q 其與釋字 30(禁止利益衝突原則)矛盾?
˙立委不得兼任官吏(§75, 釋字 1
˙副總統不宜兼任行政院長(釋字 419

Q 釋字 419 於今仍有適用?
˙文武分治(釋字 250
1.2 功能區分:從「三權」析分為「五權」?
1.2.1 結構上雖是五權,本質上厥為三權
˙「考試權」之本質為「行政權」 考選行政+公務員人事行政+公務員保障
˙「監察權」之本質為「立法權」 糾彈、審計、糾正(皆「立法」對「行政」、「司法」之監督)

憲法第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修憲後列在立法院)、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實際上監察委員是沒有審計權的,監察院只剩彈劾、糾舉,彈劾、糾舉只有程序上簡易繁瑣的差別,基本上都是對人。

1.2.2 五權互動關係遠較三權複雜
˙比較【圖一】(20 種)與【圖二】(6 種)關係


Ø  行政如何對付立法?
1.        提出國情咨文:到國會發表國情咨文。
2.        建議法律案:厲行權力分立,行政不能直接向立法提案,要透過同黨議員來去提案,透過眾議院、參議院提案。
3.        協議條約:行政部門向他國談判後送回國會批准。如之前台灣太陽花,美國的做法是,行政不會全部都跟國會講要怎麼談,但在談判前,會先跟國會做簡報、協調,會講原則,但細節可能不會講,且行政會要求國會在談完之後,在一定時間之內快速通過。
4.        否決法案:總統的否決權。

Ø  立法制約行政:31:53
參眾兩院有相互制衡。記者訪問的話,兩院都要問;法案、預算案,要完全相同的文字通過才算通過,不一樣的話,繼續商議。倘台灣採用兩院制國會,效率可能更低吧。
1.        總統底下有多少機關,法律保留原則,例外:911後成立的國土安全部,短期總統下達之行政命令,重組組織(reorganization)、成立新部門,但這是短期,下一步一定要到國會立法,明年沒有國會預算過不了,今年度是預算挪移,這是權宜性的。而台灣的話,原則沒有這樣的空間,對於法律保留很死。
2.        預算審查。
3.        美國除預算審查外,還有撥款,聯邦政府關門。台灣還有預支的制度。
4.        推翻總統之否決,維持原法案,overwrite(2/3以上),如:《臺灣關係法》,卡特總統否決,參眾議院皆2/3以上維持原案,推翻總統否決,臺灣關係法自動成為法律,不需要再總統公布。但如果有一院沒有過2/3,就被總統推翻了,法案歸零。
5.        同意權,只有參議院有。在美國要經過參議院同意的人非常多,在台灣總統也很多直接間接任命。
6.        批准條約,美國有很多條約議完了沒有批准,如之前的全球暖化,一直到歐巴馬才全力批准,但川普認為沒有全球暖化。 註:(中央社)美國2019114日正式通知聯合國,將退出《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成為至今唯一退出這項協定的國家。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宣布退出消息,這將在一年後生效;他並重申川普(港譯「特朗普」)總統去年的談話稱,《巴黎氣候協定》對美國形成了「不公平的經濟負擔」。
7.        彈劾,特別用來對付聯邦法官,彈劾成立要去職。
8.        制定法律。

Ø  司法對行政、立法:司法審查。
Ø  行政對司法:提名權,所有聯邦法院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的。
Ø  立法對司法:
1.        創設下級聯邦法院
2.        彈劾權,台灣沒有立法可以直接彈劾法官的規定。
3.        預算,聯邦法官皆為終身職,法官任內表現良好不能對法官減俸。

Q 其施行寓涵?
Ω 制衡越多、效率越低

1.3 組成區分
˙考試院:政治任命的專家合議制機關
˙監察院:間接民選的合議制機關→ 政治任命的專家合議制機關      
機關組織(成員選任方式)與機關功能之關係?行政、立法、司法之組織,具根本差異?

2. 平等相維
2.1 人事獨立(各院人事不受他院宰制)
˙行政院
不全然獨立於立法院,蓋為使「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57),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55-I),且無固定任期(舊法)
˙立法院
立委民選,任期固定;互選院長
Q 能全然獨立?如何落實向人民「負責」?
Q 政黨(比例制)代表與區域代表有何不同?
Q 政黨得罷黜其政黨比例制代表之立委?
院長為政黨(比例制)代表時,亦然?
Ω 觀想 2013/09 馬王政爭案?民事判決?
˙司法院
大法官:
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國大→立法院)同意;固定任期(得連任→ 不得再任)
法官:
特種公務員(考試+訓練→ 終身職保障)
Ω 釋字 86(審檢分隸旨在確保司法院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考試院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國大→立法院)同意;固定任期,得連任
˙監察院
監察委原由省(市)議會選舉(間接選舉)→ 總統提名+經(國大→立法院)同意; 固定任期,得連任

2.2 概算獨立?
各院概算原皆向行政院提出,由行政院彙整,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1997 四次增修 §5-VI(唯司法院享有概算獨立)

2.3 各院皆得獨立提出法律案?
§§58, 87;釋字 3, 釋字 175

2.4 決策獨立?
2.4.1 政策(通案)制定
˙行政院立法院
§57:行政向立法負責
Q「覆議」扭曲(緩和)了「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原則?

˙司法院
Q §80「審判獨立」包括司法程序(訴訟制度)之形塑權?
Ω 英美法系(司法自治)v. 大陸法系(法律保留)
釋字216(法官審判不受司法行政命令之拘束)
釋字 530(審判機關始得兼掌司法行政,司法院組織法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

˙考試院
Q 考試權(§88)包括考試政策之專屬決定權?
爭點:立法院能否立法(如「法律專門職業資格考試法」),規定特定考試之應試科目、考試方法?
Ω 釋字 155考試行政適用低密度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院
Q「糾正」(§97)與「立法監督」衝突?
Cf. 俞鴻鈞案)
2.4.2 個案決定(處分)
˙行政院立法院
§57:「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Q 「重要政策」包含個案決定(如停建核四)?

˙司法院
§80 審判獨立:「個案裁判」不受任何干涉!
Q 判例、決議對個案裁判應有拘束力?

˙考試院
§88 考試獨立:考試命題、評分等不受干涉

˙監察院
彈劾、糾舉、審計獨立?
本文(未規定)→ 增修 §7-V

三、權力「相互制衡」
1. 各院皆應具備必要的憲法手段,俾有效抵禦他院之侵犯?
1.1 行政院立法院(§57
立法院不能倒閣 v. 行政院亦不能解散立法院?
Cf. 釋字 387, 419 [3]
1.2 行政院 其他三院
以概算編列,間接制衡其他院
1.3 考試院
Q 考試院僅能限制其他四院所屬常任文官(公務人員)之考選、任用及保障,無從限制(規範)其他四院主體人員(政務人員)之任用(或民選或特任)
1.4 監察院
彈劾、糾舉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人員
Q 監院如何制衡立法院?
Cf. 釋字 14(立委不受糾彈)
觀想:王、柯關說案(「國會自律」可靠)?
Q「審計」(auditing) 及於其他四院之收支稽核?
Q「糾正」 (correction, rectification)應僅限於「行政院」
之設施(措施)?
1.5 司法院
四院之決策,除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s)外,皆受「司法審查」(含違憲審查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與違法審查 judicial review of legality),惟「審查密度」容有不同(權力相互尊重之表現)
Cf. 釋字(242, 499), 328, (319, 682), 462

2. 制衡誘因
各權力部門之負責人皆有積極行使權力,抵禦其他部門侵犯之個人動機(personal incentives) 相關憲政慣例亟待建立:
2.1 五院院長
Q 除競選公職外,應為個人最終之政治職位?
2.2 依法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者(如司法、考試、監察院人員)
Q 應避免由政治部門(行政、立法)轉任?
2.3 依法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者(如司法、考試、監察院人員)
Q 應不得轉任政治部門?
2.4 依法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者(如司法、考試、監察院人員)應有退休保障,以免後顧之憂

四、權力「相互尊重」
1. <議會自律原則>(釋字 33, 342):議會自己處罰內部違規的人
2. 政治問題原則(釋字 328):政治問題不予解釋。
3. <考選評分判斷餘地>應予尊重(釋字 319):成績閱卷委員說了算。
4. 總統不得拒不行使監委人事提名權,立法院亦不得拒不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釋字 632 憲法機關忠誠義務)

【學思策問】
Q 五權憲法與三權憲法之主要差別為何?
Q「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機關」(如監察院、考試院)與「獨立行政機關」(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區別?
Q 「廉政署」之組織應隸屬於哪一權?
【進階閱讀】 湯德宗,〈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解釋案之研析〉,輯於氏著,《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權力分立新論˙卷二》,頁 2974152014 年,增訂四版)。
THE FEDERALIST PAPERS No. 51 (J. Madison) (R. Fairfield ed.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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