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3日 星期日

(邁向司法官之路)刑法概要01

台大法律學分班,李茂生,2020.2.18

刑法與刑訴不同,懂刑訴不一定懂刑法。
近日大法庭案件。
組織犯罪條例。

刑法,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法律?是處理人渣的法律嗎?要把這樣的想法放下。

一、刑法第185-3條有關酒駕之批判


《刑法》第 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3 酒駕,刑法,為什麼要用刑法來規定?
是否不能安全駕駛,危險駕駛行為,係一種抽象危險,其標準應透過徵兆判斷(直線來回、單腳站立30秒無搖晃及畫同心圓等),而非透過吹氣值,因為每個人可以容忍的酒精濃度都不相同。
台灣的不能安全駕駛有兩類,酒精與藥物。

再者,在交通安全事件占比中,疲勞駕駛20%。違規駕駛70%。酒駕10%
從道路安全目的來看,
-->
刑法沒有規制違規、疲勞駕駛,僅規制酒駕,是否合理?

再者,每個人的酒精感受度不同,以酒測值是否失準?另,用吹氣換算血液酒精值,皆有誤差。

最後,刑罰酒駕對於道路安全的貢獻?似乎微乎其微。

台灣受刑人共六萬人,其中三萬人為毒品犯、一萬人為酒駕,酒駕特別是東部、原住民。

原住民,失業、找不到工作,喝酒聊天散心,酒駕,前科,又更找不到工作。

為政者最喜歡操縱刑法。新聞只會報有錢人撞死孝子,很少報孝子撞死有錢人。
人民又蠢又笨不知道政府在玩什麼東西。


二、刑法第153條有關煽動他人犯罪之批判,公訴罪,太陽花事件

刑法 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煽惑他人犯罪。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但若是有問題疑義的法令,人民群起反抗政府,是否應為可容許行為(如太陽花事件的公民不服從),但卻違反刑法153條,這是否為民主國家應有的法律?(鴨說:回顧太陽花事件的判決)
李茂生:這是前個世代的法律,但卻不改,只會改像是酒駕這類具操作性的法條。


三、刑法第339-4加重詐欺罪(含網路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沒聽到) 查立法理由。

l   立法理由(民國 103 06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三、第一項各款加重事由分述即下:
(一)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被害人係因出於遵守公務部門公權力之要求,及避免自身違法等守法態度而遭到侵害,則行為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三)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四、比較

主觀,客觀,法律效果。
刑法,條文少,但容易操控。沒有條文不準處罰,罪行法定。5051條也有法理的空間。
民法,條文多,不好操控。寬容,類推適用。法律,習慣,法理(法官的道理,拎爸拎祖罵的道理,哈哈哈)

數罪併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五、案例:持械搶劫,搶便利商店
(李茂生有寫成報告)

1. 國民參審事件,為了吃牢犯假裝自己搶錢,士林或高雄地方法院,最後判七年八個月。
法官問店員:刀長什麼樣子?
店員:三指寬,大刀。
沒刀的話罪行非常低,不能符合罪犯要求。

2. 17
歲搶四家便利商店,最後判25年有期徒刑,最後出來後該如何生存?判的刑度可能比殺人更重,李茂生問為何判這麼重?第58條數罪並罰因此判25年,李問為什麼不用59條?

李茂生現在在做57條的研究。
監獄,人間垃圾場,沒有醫療,沒有衣食。

刑之酌科及加減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六、有關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但民法就是民法,為什麼刑法前面要加上中華民國?因牽涉到國家權力的法律,要加上中華民國,其中隱含著,這個法律是可怕的。

刑法分兩部分:
<刑總>+,散佈在各處,各法規。控制各種犯罪的規定,總則適用到所有分則以及其他特別刑法,例外第11條。
<刑分>:各類型犯罪,犯罪的雛形,通常刑罰比廣義刑法的特別法(如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輕

1-10
條,總則中的總則。
11

「罪」:12-31條,犯罪論本體,確認犯罪成立要素。
「刑」:50 51 57 59 刑度量度。

<廣義刑法>:各刑事法規,只要有罪與罰,刑分的特別法
<狹義刑法>:即本法規。總則與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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