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漢人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律問題 (II): 案例一

  實務上,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常淪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交易標的,透過以下案例介紹常見的法律攻防。

  案例一:乙欲買原住民保留地經營高山農場,甲原住民欲賣A地原住民保留地,乙、甲訂立買賣契約約定A地交付乙使用,日後可辦理過戶登記時再移轉所有權給乙,甲則從乙獲得500萬元價金,倘若一方毀約則須另付10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而後甲毀約請求乙返還土地。

圖解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原保地,效力規定,脫法行為,不當得利。
圖1 漢人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自行繪製)

① 甲原住民與不具原住民身份的乙訂立原住民保留地(A地)買賣契約,約定A地交付乙使用,日後可辦理過戶登記時再移轉所有權給乙,甲取得價金500萬元,並約定雙方若有任何一方事後違約,須另外給付10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甲交付A地給乙,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在土地登記簿上仍為名義所有權人。
③ 乙於A地經營農業,披荊斬棘,事業有成。
  3年後,甲主張買賣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8,依照《民法》§71買賣契約因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並依《民法》§767請求返還A地。
  乙不甘示弱,依民法§179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500萬元價金。並依契約給付10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甲依民法§180(4)主張因不法原因(無效契約)而為給付的價金得不返還,故拒絕返還500萬元價金,且由於契約無效不須付10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由上,A地買賣契約效力為何?又倘若買賣契約無效,甲是否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乙得否拿回500萬元價金?

一、A地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按行政院頒布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旨在保障依法受配原住民之生活,避免他人脫法取巧,使原住民流離失所,係屬效力規定,如有違反,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88台上3075、89台上1714)。

  因此,原住民轉讓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所有權予非原住民皆為無效,而本案A地買賣契約,違反效力規定,契約無效。

《民法》§71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強行規定,禁止規定,效力規定,取締規定,圖解。
圖2 效力規定
(資料來源:自行繪製)


二、甲是否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從契約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的契約,例如債權契約中的保證契約、違約金契約,物權中的質權契約和抵押權契約屬之(李永然等,2014)。故本案之懲罰性違約金乃附加於買賣A地之主契約上,主契約因違反效力規定而無效,從契約隨之無效,故甲不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

三、乙得否拿回500萬元價金?


  本案中乙依民法§179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500萬元價金,甲則依民法§180(4)主張因不法原因(無效契約)而為給付之價金得不返還。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180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按法院判決對《民法》180(4)不法原因之適用乃僅於違反公序良俗而言,乙得依不當得利取回價金500萬元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此為民法第180條第4 款所明定。所謂不法原因係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非謂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均屬之(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2 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此乃因主張權利者,若許主張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為,無異鼓勵不法行為,自不應准許(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3022號判決)。

  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或因國家政策考量之結果,若概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謂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將有失衡平(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要旨)。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因國家政策考量保障原住民之生活之結果,並非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訴外人甲〇〇依雙方讓渡契約書所為價金之給付,非屬不法原因之給付,其所為給付因該契約無效而無法律上之原因,非不得依無效法律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所受利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四、參考資料

  1. 李永然等(2014)。《實用契約書大全》,台北:五南。
  2.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75號判決。
  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判決。
  4.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5.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
  6.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3022號判決。
  7.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9. Noun Project, URL: https://thenounproject.com/.(圖片素材來源)

註:筆者才疏學淺,若有錯誤或不嚴謹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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