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保留地簡介
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劃設的特別區域,面積約二十四萬多公頃(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2
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圖1 2016年台灣原住民保留地分布圖
(資料來源: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原保地的淵源最早源自於清領時期的「番大租」與「番社」制度,番大租乃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後來番社改制為番社,在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
日治時期總督府為取得樟腦原料(樟樹),積極調查、整理原住民土地,先後頒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與「台灣林野調查規則」,將清政府勢力外的「番地」歸為國有,除高山族居住地區外之土地,均完成測量與設立地籍,並劃設「番人所要地」,專供原住民耕作使用,該所要地面積總計約二十五萬公頃(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臺東縣政府,2012。)
而台灣現今的原保地劃設範圍則主要承襲自日治時期的「番人所要地」界線,在政策上亦未有太多的更張,亦即保留地的劃設目的,仍以便利山地行政及照顧原住民生計為主軸(臺東縣政府,2012)。
台灣現今原住民保留地分布及統計如下:
圖2 原住民保留地、縣市界套疊圖
(臺東縣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爭議事項之研究報告書,2012)
圖3 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與總比數比較表
(臺東縣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爭議事項之研究報告書,2012)
二、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主體
原保地乃為保障原住民所劃設的國有土地,以提供原住民耕作、造林、經營工商、居住、興辦宗教設施,扶助原住民生活所需,避免原住民流離失所、經濟困頓。因此,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保地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後,若後續要出賣或者出租,其移轉對象也只以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無法取得原保地的使用權與所有權。
原保地原則上歸屬國有,在以下條件則可取得所有權:
- 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 建地(自住房屋)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 林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 工商用地准予取得經營租賃權(九年換約一次)。
- 宗教建築設施准予後取得無償使用權(九年換約一次)。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37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5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7
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8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三、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
原保地雖無法出租或移轉於非原住民之第三人,然按《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實施要點》得以共同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成立事業體等方式擴大經營規模、改善經營型態,以因應原住民合作事業及產業發展。
四、參考資料
- 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委員會。URL:https://goo.gl/d6HNQb。
-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URL:https://data.gov.tw/dataset/33685。
- 臺東縣政府(2012)。臺東縣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爭議事項之研究報告書,執行單位: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URL:https://goo.gl/tFr1QQ。
註:筆者才疏學淺,若有錯誤或不嚴謹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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