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市地重劃】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減徵土地增值稅

對參與市地重劃的地主來說,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是完成重劃後重要的證明文件之一,它代表著地主在重劃過程之中共同回饋負擔的費用,而於重劃後第一次買賣移轉土地時,可大幅減徵土地增值稅,也是地政士常常囑咐民眾要申辦的文件。

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土地增值稅、土地重劃、市地重劃、減稅、土地漲價總數額
圖1 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俗稱紅單)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重要依據,其概念源於「漲價歸公」,若非因自己的努力而使持有土地的地價上漲,如政府開闢公共設施、改善鄰里環境使得地價上漲,那麼針對所漲價的額度就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相反的,若土地的漲價是由於地主自身的努力,如地主投入改良土地、參與土地重劃,則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將可扣除這筆費用。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二、土地增值稅再減徵40

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減去重劃負擔總費用後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應徵稅額 × 60%

三、小結

總結而言,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過程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徵,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內政部地政司)。


四、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五、參考資料



註:筆者才疏學淺,若有錯誤或不嚴謹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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