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之違章建築是否給予救濟?詳見:【市地重劃】棘手的重劃區違建補償爭議?居住正義?濫用公款? (I)
補充一:
如果立法不當,此項不適當如為「法律無意的遺漏」,固得透過解釋加以解決,至「法律有意之省略」,依是否必須修法而又區分不同類型。換言之,此項立法者基於立法裁量而有意不為規定,其是否修法仍有裁量空間,或因牴觸上位規範而須加以修法解決之。
例在「某直轄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原則僅對於『合法』之土地改良物予以補償,例外始對於『違法』之土地改良物予以救濟,對於『違法水利設施』、『違法農作改良物』、及『違法禽畜或水產養殖物』自治條例則未有規定,某甲請求比照土地改良物予以救濟,試問某甲請求有無理由?」一例中,由於對於違法之水利設施等立法者有意不予救濟,自不發生漏洞填補問題,在未經修法或因牴處上位規範而被宣告無效前,仍屬有效。
出處:
- 謝志明、王晶英(2017)公務人員應有之法制概念,法務通訊 2883:3-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