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4日 星期日

停車位買賣SOP(I): 認識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停車位按陳銘福(2016)可分為以下幾種:

停車位種類、停車位買賣,專用停車位,附設停車位,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圖1 停車位種類
(資料來源:整理自陳銘福(2016))


一、室外停車場

圖2 室外平面停車場
(資料來源:擷取自Google地圖)


二、分層停車場

圖3 西門峨眉立體停車場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三、停車塔

圖4 機械式停車塔
(資料來源:擷取自Google地圖)


四、法定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內政部網站,2018)。

  法定停車位是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登記為「大公」者,所有權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使用權可透過約定專用或分管契約方式由特定住戶專用。登記為「小公」者,經合議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不想要車位之所有人就不須分攤持分。

  對「社區外民眾」而言,買賣特點在於:「無獨立權狀,無法單獨買賣,要隨主建物移轉,亦即,買車位要連同房子一同買賣(註1)。

  對「社區內之區分所有權人」而言,買賣特點在於:「要單獨買賣車位僅能賣給社區內其他所有權人。

圖5 某建案之法定停車位
(資料來源:擷取591房屋交易網站)


五、自行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內政部網站,2018)。通常為建商在容積有剩餘或其他考量下所增設的停車位。

  在同一建案中,自行增設停車位構造及使用上須與法定停車位區隔,要有獨立的停車空間、獨立的跑道、獨立的出入口,始以「主建物」方式辦理登記。因此,自行增設停車位是登記為主建物,具有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買賣移轉或設定負擔。

  然而若自行增設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與法定停車位區隔,如兩者位於同一層停車空間,則自行增設停車位同樣須以「公共設施」登記,無獨立權狀、無法單獨買賣,買賣同法定停車位

  買賣特點在於:「在構造及使用上與法定停車位區隔,有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買賣、設定負擔,可賣給社區外民眾。

自行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獨立權狀
圖6 增設停車位之獨立權狀


六、獎勵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內政部網站,2018)。

  獎勵停車位由於爭議眾多,自2009年起走向落日,故不多贅述。

圖7 獎勵停車位標示牌
(資料來源:擷取自https://goo.gl/DjwF72)

註1:法定停車位之買賣實務上仍有規避而賣給非住戶之方法。

四、參考資料


  1. 陳銘福(2016)《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台北:五南。
  2. 內政部常見問答。擷取日期:2018年1月5日,URL:https://goo.gl/WNahbt。
  3. 峨嵋停車場 入夜後成治安死角,中時電子報。擷取日期:2018年1月5日,URL:https://goo.gl/gEHYUB。
  4. 台灣黃業詢價平台。擷取日期:2018年1月5日,URL:https://goo.gl/DjwF72。

註:筆者才疏學淺,若有錯誤或不嚴謹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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